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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某男子非法行医获刑12年

英德检察
2024-10-12

近日,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林非法行医案,由二审法院终审认定:被告人刘某林犯非法行医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此案因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,案发时在英德地区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,当地群众亦纷纷议论和斥责市场上售卖假药和非法行医等乱象。



案情回顾

案件经审查查明:2017年至2019年9月期间,刘某林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,身穿云南苗族服饰,先后在英德市大站镇、石灰铺镇、浛洸镇、九龙镇等地的市场,以摆地摊的形式为他人诊治风湿、肾亏、肾结石、感冒等疾病,并按照病人的症状开具自制的中草药给其服用。期间,刘某林为被害人刘某某诊治后,开具了7小包治疗风湿病的中草药给其回家煎服,当晚刘某某在其家服用其中的1小包中草药后死亡。经法医鉴定,刘某某死亡原因系符合服用中药致钩吻中毒死亡。刘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,其一直辩解:“我以前跟云南祖传中药师傅学习苗族医学,还在云南买了一件苗族服饰的衣服……我无医师执业证,但行医十多年,给人治过很多病,患者的治疗效果很明显,因此我很有信心……”

检察履职


虽刘某林一直拒不认罪,但经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后,仍依法高效对其作出逮捕决定。案件提起公诉时,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卷宗后认为:一是鉴于刘某某冒充“苗医”为他人诊治疾病,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应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罪名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行医罪。二是刘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,后果特别严重,且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相应经济损失,拒不认罪悔过,社会影响非常恶劣,建议法院对其处以“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”的刑罚。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,法院判决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罪名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均予以采纳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本案的成功办理,检察机关从严格把关案件证据,准确把握案件定性,既有效保证了办案质量,又狠狠打击了社会上的非法行医乱象,有力维护了英德当地医疗卫生秩序,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。今后,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仍将一如既往坚持“立检为公、执法为民”的办案理念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,严厉打击医疗卫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,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。




©英德市人民检察院

文字:黄大东

图片:网   络

编辑:丘晓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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